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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0-09-2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的發展,為持卡人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以下簡稱信用卡)是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發卡銀行)面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信息,具備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并為持卡人提供分期交易、信用貸款、存取現金和轉賬結算等全部或部分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
第三條 信用卡以人民幣為結算幣種。
第四條 信用卡按發卡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按信用等級不同分為普卡、金卡、白金卡、鉆石卡等;其中個人卡按從屬關系分為主卡和附屬卡;按是否發卡銀行員工申請分為員工卡和客戶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卡、磁條和芯片復合卡;按照是否聯名分為聯名卡和非聯名卡;按照結算幣種分為人民幣卡、人民幣及特定外幣雙幣種卡、特定外幣單幣種卡;按卡片介質不同分為實體卡和虛擬卡。信用卡將使用銀聯、VISA或其他銀行卡組織的標識。
第五條 發卡銀行、持卡人、擔保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相關當事人應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六條 授信額度(也稱信用額度)是指發卡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等狀況為其名下的信用卡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內可使用的授信限額,包括固定(永久)額度、臨時額度和專用額度。發卡銀行對持卡人名下的多個信用卡賬戶授信額度、分期付款總體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現金提取授信額度等合并管理并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
第七條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詞遵從如下定義:
“申請人”指向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的申請者本人,如無特殊說明,包括主卡申請人和附屬卡申請人。
“持卡人”指向發卡銀行申請個人卡并獲得卡片核發的申請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單位卡持卡人應由其單位授權指定。信用卡卡片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交易日”指持卡人實際用卡消費、存取現金或轉賬結算等實際發生交易的日期。
“銀行記賬日”指發卡銀行在持卡人發生交易后將交易款項記入其信用卡賬戶,或根據規定將有關費用、利息等記入其信用卡賬戶的日期。
“賬單日”指發卡銀行每月對持卡人的累計未還消費交易本金、取現交易本金、費用等進行匯總,結計利息,并計算出持卡人應還款額的日期。
“最后還款日”指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其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的最后日期,以發卡銀行最新的公告為準。
“還款日”指持卡人實際向發卡銀行償還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應還款額”指截至當前賬單日,持卡人累計已記賬但未償還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費用等的總和。
“最低還款額”指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的最低金額,包括:信用卡賬戶所有透支消費的一定比例;賬戶內所有未結清的分期交易每期攤銷金額、透支取現和轉賬等交易金額的百分之百;以前月份所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授信額度使用的全部款項;所有的費用和利息;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的其他欠款金額。
“免息還款期”指持卡人在最后還款日(含)之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費交易自銀行記賬日至還款日之間的時間段。
“違約金”指持卡人未按約定或未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時,發卡銀行對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收取的違約費用。
“預授權”是指特約商戶通過POS或其他方式,就持卡人預計支付金額向本行索取付款承諾的過程。
“溢繳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資金抵銷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資金。
第二章 申 領
第八條 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償還能力且資信良好的自然人,包括常住國內的外籍人士、港澳臺同胞,均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文件申領個人信用卡主卡。個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還可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必須得到其法定監護人的許可)申領附屬卡,限制申請附屬卡的信用卡產品除外。
第九條 附屬卡持卡人與主卡持卡人共享同一信用額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設定附屬卡的使用限額,附屬卡所有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均記入主卡賬戶,由主卡持卡人承擔全部還款責任;主卡持卡人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附屬卡持卡人對所欠銀行款項互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附屬卡持卡人只對其所持附屬卡發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并具有償還能力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可憑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申領單位卡,單位卡持卡人的資格由單位授權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項均記入該單位信用卡賬戶內,申領單位依法承擔單位卡所發生的全部債務。單位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持卡人用卡資格或變更持卡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領信用卡須同意遵守本章程,應按發卡銀行的規定,正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和提交發卡銀行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與發卡銀行簽訂信用卡領用合約,并同意發卡銀行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了解和查詢申請人的資信情況,保留和使用相關數據。
第十二條 發卡銀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及證明材料等對申請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發卡、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及采取何種擔保方式。擔保應另行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擔保范圍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額度內透支及超授信額度透支的本息、違約金、滯納金、各種手續費及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三條 發卡銀行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擔保情況的審查結果,核定申請人的授信額度,確定領卡方式及種類等。未通過發卡銀行審批的申請資料不予退回。
第十四條 持卡人領取信用卡后,應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的申請人聲明及簽名欄內相同的簽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時使用相同的簽名。持卡人可通過發卡銀行指定的途徑設置密碼。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持卡人可在境內帶有銀聯受理標識的特約商戶以及發卡銀行指定的其他特約商戶憑卡消費,或在帶有銀聯受理標識的自助機具上或發卡銀行指定的取現網點、自助機具上提取人民幣現金;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帶有銀聯、VISA等受理標識的特約商戶以及發卡銀行指定的其他特約商戶憑卡消費,以及帶有銀聯、VISA等受理標識的取現網點或自助機具上提取當地幣種現鈔,并享受發卡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單位卡及限制取現功能的信用卡產品不能提取現金。
第十六條 持卡人憑卡在境外帶有VISA等受理標識的特約商戶消費時只須在簽購單上簽署與卡片背面簽名欄內相同的簽名;在境外帶有銀聯受理標識的特約商戶消費時,持卡人須按預先與發卡銀行的約定輸入或無須輸入密碼,并在簽購單上簽署與卡片背面簽名欄內相同的簽名,但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另有約定或受理機構、銀行卡組織另有規定的除外。持卡人在境外取現網點取現時需根據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ATM取現須輸入密碼;在境內取現網點、ATM取現時須輸入密碼,在柜面取現還需要在取款單上簽名,壓單取現時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凡憑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為持卡人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凡不憑密碼進行的交易,則記載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和/或憑信用卡磁條、芯片、卡號、人臉信息等電子數據面辦理的各項交易所產生的信息記錄之一或全部均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持卡人應在安全的技術和商戶環境下在互聯網(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則持卡人須對該卡在互聯網上使用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碼,應按發卡銀行指定的方式申請更換密碼。
第十九條 持卡人在境內消費、取現及使用其他自助設備時,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聯、發卡銀行和收單銀行的相關規定執行;持卡人在境外消費或取現時,須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分別按銀聯或VISA等銀行卡組織及收單銀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發卡銀行對信用卡卡片設定有效期,過期自動失效。發卡銀行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持卡人歷史用卡記錄等,有權決定是否為持卡人更換新卡,不提供續卡服務的信用卡產品除外。若持卡人到期不愿換卡,應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或發卡銀行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銀行,但卡片到期后,信用卡賬戶下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 信用卡損壞時,持卡人應按發卡銀行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辦理換卡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信用卡遺失、被竊或遭他人占有時,持卡人應及時通過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柜面、客戶服務熱線或通過發卡銀行認可的其他渠道辦理掛失。發卡銀行在核對相關資料后,進行掛失處理。掛失經發卡銀行確認后即生效,掛失生效前所發生的經濟損失均由持卡人(單位卡由申領單位)承擔,但持卡人和發卡銀行另有約定的除外。持卡人與他人合謀、惡意串通、套現、洗錢或有其他任何違法、不誠的行為,或不配合發卡銀行調查等,由持卡人承擔全部損失、法律后果和責任,發卡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章 計息、還款及賬戶管理
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在最后還款日前(含)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其當期賬單上本期發生的消費交易款項享受自銀行記賬日至還款日期間的免息待遇。信用卡消費交易款項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發卡銀行與申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可按照發卡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持卡人未能在最后還款日前(含)全額還款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已償還部分計收自記賬日至還款日的利息,未償還部分自記賬日起計息。持卡人在授信額度內提取現金(含轉賬)和超過授信額度用卡時,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自記賬日起計息。
第二十五條 因持卡人在臨時調高額度期限屆滿前未歸還欠款導致超過信用額度,或因利息、費用等其他原因導致超過信用額度的,屬于超額使用信用額度。對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過信用額度為由拒絕歸還信用卡賬戶欠款。
第二十六條 對持卡人不符合免息還款條件的交易款項從銀行記賬日開始計算利息,按規定利率計算透支利息。
第二十七條 發卡銀行對持卡人信用卡賬戶中的存款(包含溢繳款)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單位卡持卡單位償還欠款的,須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不得直接以銷貨收入或現金存入。
第二十九條 個人卡持卡人償還欠款的,須以現金、轉賬或發卡銀行認可的其他方式存入,若從單位存款賬戶轉入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持卡人選擇約定賬戶自動還款方式的,要求約定賬戶是在發卡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且與信用卡同名的賬戶,發卡銀行將于最后還款日從約定賬戶中扣收相應的款項,用于歸還其信用卡賬戶欠款。
第三十一條 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的還款,按照已出賬單、未出賬單的順序償還;逾期1~90個自然日(含)的,按照先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后本金的順序進行沖還;逾期91個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進行沖還。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或發卡銀行與持卡人另行約定的從其規定及約定。
第三十二條 持卡人或持卡單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內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應在償還所有欠款后向發卡銀行提出銷戶申請。單位卡結清時,賬戶內剩余的人民幣資金轉回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五章 發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發卡銀行的權利:
(一)發卡銀行有權索取、留存、使用、審查、處理申請人和持卡人的個人資料,向任何有關方面核實申請人的有關資料,并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有權核予和調整持卡人的授信額度,有權處理、轉讓發卡銀行擁有的債權。對未批準的申請資料不予退還。
(二)發卡銀行有權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并記入其信用卡賬戶。詳細收費項目及標準見發卡銀行最新公布的收費標準。
(三)發卡銀行有權根據持卡單位或持卡人的資信變動情況、用卡情況等,對單位卡持卡單位的總授信額度或個人卡持卡人的授信額度或信用卡等級進行調整(包括調增和調減,額度可調減直至為零)。
(四)信用卡卡片注銷或賬戶結清后,發卡銀行有權收回信用卡。對持卡人未交回的卡片,發卡銀行保留對該卡片在此后發生的、因非發卡銀行原因而導致的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的追索權。
(五)持卡人超過最后還款日未歸還欠款時,發卡銀行有權催收,有權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并可要求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處置其保證金或抵質押物,必要時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或采取其他相應的追索措施。
(六)持卡人如有利用信用卡進行欺詐等惡意行為,發卡銀行有權對其信用卡止付,授權特約商戶、取現網點等收回該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時可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
(七)發卡銀行有權依照有權機關的指令,查詢或凍結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
(八)因地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發卡銀行有義務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對因此而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九)保證人需提前退出擔保的,必須向發卡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并通知持卡人,經發卡銀行同意后解除保證責任。持卡人從保證人申請退出擔保5個工作日內不另行確定發卡銀行認可的保證人的,發卡銀行有權停止持卡人對卡片的使用或降低信用卡授信額度。
(十)發卡銀行債權包含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年費、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各類手續費以及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代理費等)。
第三十四條 發卡銀行的義務:
(一)向申請人提供有關信用卡的使用說明資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領用合約、使用說明、收費標準、計息方法等。
(二)對有交易、費用發生,或雖未發生交易或費用但賬戶有未償還余額的持卡人,發卡銀行應在其賬單日結計其賬務,并按月按雙方約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但若自上月賬期后,沒有任何交易或費用發生且賬戶沒有任何未償還余額或發卡銀行與持卡人另有約定時,可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對賬服務。持卡人因對賬務變動情況有疑義而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的,發卡銀行應及時給予答復。
(三)發卡銀行應對申請人的資料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發卡銀行不扣收任何費用。在特殊情況下,持卡人以書面、客戶服務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均認可的方式單獨授權扣收的費用,以及換卡時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除外。
(五)發卡銀行應設立24小時客戶服務電話,向持卡人提供業務咨詢、賬戶查詢、投訴受理及掛失辦理等服務。
第六章 持卡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持卡人的權利:
(一)持卡人有權享有發卡銀行承諾的各項服務,監督其服務質量,并對與承諾不符的服務進行投訴。
(二)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權向通過發卡銀行提供的客戶服務熱線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賬務變動情況;對賬務變動情況有疑義的,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銀行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必要時還可申請調閱簽購單的服務,如調閱簽購單后查明交易確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須按發卡銀行的規定承擔簽購單調閱手續費(免簽購單調閱手續費的卡種除外)。
(三)持卡人有權知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利率及有關計算公式。
(四)持卡人不承擔其信用卡掛失生效后因該卡被偽冒、盜用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國家有權機關依法扣劃卡內資金除外。
第三十六條 持卡人的義務:
(一)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轉讓或轉借信用卡而導致的經濟責任及產生的風險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二)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用卡權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應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的申請人聲明及簽名欄內相同的簽名,并在用卡交易時使用此簽名。因卡片未簽名導致的交易責任及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三)持卡人應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號、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和密碼。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若因信用卡、或相關卡片信息、或密碼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四)持卡人應在發卡銀行核定的授信額度內用款,并在最后還款日(含)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持卡人選擇約定賬戶自動還款方式的,應當在指定還款賬戶中保留足夠的余額。
(五)持卡人用卡后應妥善保管交易憑證,以防卡片資料被他人盜取;注意查收對賬單,如未按時收到對賬單,應及時向發卡銀行查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對賬單為由拒絕向發卡銀行支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相應的滯納金、違約金、利息等)。
(六)持卡人和保證人如個人資料、聯系地址、通訊方式、單位及住宅住址等發生變動,應在變動后立即以書面或發卡銀行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銀行,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和法律后果發卡銀行不承擔責任。
(七)持卡人應妥善保管所持信用卡卡片,如卡片遺失或被盜,應立即通過發卡銀行提供的客戶服務熱線、營業網點柜面或發卡銀行認可的其他渠道辦理掛失。
(八)持卡人對其信用卡賬戶正式結清前發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均負有清償責任。
(九)持卡人債務包含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年費、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各類手續費以及發卡銀行為實現債權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代理費等)。
(十)持卡人與特約商戶之間發生的任何交易糾紛,均由雙方自行解決,發卡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持卡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向發卡銀行償還所欠款項。
(十一)發卡銀行根據有權機關的凍結指令凍結持卡人信用卡賬戶的,如賬戶凍結期間因非發卡銀行的原因導致仍有交易發生的,持卡人對相應欠款仍負有清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信用卡領用合約執行,如發卡銀行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遵從雙方約定。持卡人用卡交易過程中涉及境外機構的,有關爭議處理按照中國銀聯、VISA等銀行卡組織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依法制定,報經金融監管機構備案并通過發卡銀行網站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載明的生效日期或監管機構規定的時間開始生效,原《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章程(2019年7月版)》同時廢止。本章程自然適用于原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持卡人。
第三十九條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保留根據國家法律和規定修改本章程的權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調整,發卡銀行報經金融監管機構備案并通過發卡銀行網站公告,相關修改或調整自載明的生效日期或監管機構規定的時間開始生效,無須另行單獨向持卡人通知。持卡人有權在公告期內選擇是否同意相關修改或調整。如不接受相關修改或調整,持卡人應公告生效前終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規定辦理銷戶手續,否則視為持卡人同意相關修改或調整,變更后的內容對持卡人具有法律約束力。